在中国立法界,私人收藏文物能否在公民之间依法流通一直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1982年的《文物保护法》在私人收购和买卖文物方面有着严格的禁止性规定。随着近年来民间收藏趋热,原有的法律规定与收藏界的现实脱钩的现象越来越明显,由此引发的争论也更加热烈。是限制还是鼓励,问题直到去年才有所突破。
就记者走访琉璃厂以及在同一些收藏界人士接触中所了解到的情况来看,民间文物收藏的现状与现有法律法规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而且反过来,相关规定又十分简单,对现实的界定远不完善。
虽然,我们现在还无法确定民间收藏的专项法规何时露面,但令人欣喜的是,有关部门已将其列入规划之中。
上篇:说不清的民间文物市场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快速起飞,人民生活稳步改善,为从事收藏活动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上世纪80年代以集邮、集币为先导的收藏热异军突起,90年代迄今的古玩艺术品收藏又呈现出前所未有的高涨势头,一次全国性的民间收藏热正在各地兴起。
目前我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收藏协会就达数十家,几乎各省都有。各地还出现了一大批私人博物馆、收藏馆,各地收藏的品种也越来越广,从像章、玉器、奇石、根雕,到各种票据、名人签名乃至商标等,真可谓包罗万象。为满足不同层次收藏者的需求,全国各地涌现出很多收藏品交易市场,如北京的琉璃厂、潘家园、报国寺,天津的古物市场,有些地方还建立了大规模的古玩城。
谈到民间收藏品市场的繁荣,长期关注此间的京城收藏家冯景华先生认为,收藏品市场管理混乱,亟待法律的规范和制约。
以潘家园的早市为例,在周末的清晨,很多人还在睡梦中时,就已经有来自各地的卖者和买者云集在此,夜色蒙蒙,人影闪动,人称“鬼市”。冯先生说,在这些市场上出售的文物,真品和赝品鱼龙混杂。
不规范的收藏市场对文物保护造成的危害极大。一方面,仿制品的公开出售严重扰乱了市场环境。说起文物造假,冯先生十分气愤。“一件成本不过几十元,在市场上却能卖到几千元甚至上万元。”在国内,目前有几个地方在收藏界是出了名的造假之乡。造假者不仅技术手段高超,而且与不法文物贩子联起手来,在制假、冒假、售假上面实行“一条龙”操作,令收藏者防不胜防。
另一方面,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国家严禁出售的珍贵文物在“黑市”上买卖,并大量流失到海外。北京旧城改造过程中有一个很让人痛心的现象。老百姓搬家时把那些又破又旧的老家具都装车了,那些二三百年的门墩,却扔在那儿没人管。“那都是好东西啊!”冯先生慨叹道。据他说,这些门墩大量地流失到了日本,在日本收藏市场很走俏。
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在全球47个国家200多座博物馆中,中国文物不下百万件,而且均是文物中的精品。它们中的一部分是在旧中国流失海外的,还有一部分则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被国内外不法分子盗掘走私出境的。有资料显示,继伦敦、纽约之后,香港在80年代以后,凭借大陆大量的走私文物,迅速成为世界第三大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心。
谈起新法的实施,冯先生连连说,“很及时,绝对是一件好事。”
在北京,对收藏感兴趣的人,没有不知道琉璃厂和潘家园的。
走进大名鼎鼎的琉璃厂一条街,两旁鳞次栉比的仿古建筑在盛夏的阳光里闪闪发亮。走进任何一家店铺,都可以见到琳琅满目的精美工艺制品,或华丽,或古朴,无不展示出中国传统文化的博大丰厚。就在这些物品中,不乏真假难辨的仿制品。
“这些古董都是仿制的吗?”在一家店铺,记者问看店的大姐,她告诉我们,“也有老的。”就在角落里悬挂的营业执照上,记者注意到,这是一家工艺品商店,经营方式和范围里规定是“零售工艺美术制品”。
在另一家,一位中年男人反问我们:“你们想要什么?”记者指着那些他所说的“有历史了”的古董问:“这算文物吗?”他立刻说,“我们这儿不准卖文物,”转而又说,“喜欢就拿走,你看它是什么就是什么。”
在沿街的一些小摊上,也有各种各样的古董在卖。问起这些东西的来源,一位老大爷说,都是“走街串巷收来的”。在他们眼里,这些东西都是“古董”。
可是他们并不清楚,这些古董,就是“文物”。与古董相比,文物这个词,带有更多的法律意味也平添了几分压力。
历史学者认为,文物泛指历代遗留下来的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物品。由于承载了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而且由于历史的不可回溯性和文物的不可再生性,传世的珍贵文物也就具有了巨大的文化价值和市场价值。为了保护民族文化遗产,各国都制定了自己的文物保护法规。
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文物保护法》于1982年通过,并于1991年、2002年经过两次修订,《实施条例》的颁行就是为了配合去年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的贯彻落实。
下篇:法规界定清晰但过于简单
如何更准确地理解新法有关条款的内容,推进新法的正确贯彻实施,记者咨询了国务院法制办刘晓霞女士。
2002年,新《文物保护法》通过以前,修订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多数问题已经取得共识,对国有馆藏文物可否在馆际之间有偿转让和私人收藏文物能否在公民之间依法流通两个问题尚有不同意见。2002年9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此召开立法论证会,专门研讨馆藏文物和民间文物的管理问题。因此,在草案第四次审议稿中,法律委员会将这一条修改为: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可以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并写进年底出台的《文物保护法》中。
新法确立了民间收藏的合法地位,民间收藏者对自己依法收藏的文物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而收藏者如何确认对自己持有的文物具有合法的所有权呢?刘晓霞女士解释,根据规定,收藏者可以通过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方式获取文物,也可以从文物商店或者从经营文物拍卖的企业购买。“购买”是收藏者以有偿方式取得文物所有权的行为,仅限于从依法获得批准的文物商店或者依法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购买。这就是说,从旧货市场、工艺品商店以及沿街摊贩处购买文物都是非法的,作为收藏者,必须把收藏文物和收藏其他物品区分开;作为管理者,可以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对半遮半掩的文物“黑市”交易进行打击。
民间收藏者如何转让自己合法持有的文物才是合法的呢?所谓“依法转让”就是指公民可以将其收藏的文物卖给文物商店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还可以通过依法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卖出去。可以肯定,在街市上摆设摊点出售文物的行为不属于“依法转让”。所以像记者遇到的那位“走街串巷收取古董”并在琉璃厂摆摊出售的老大爷,如果买卖的是文物,无论买的行为还是卖的行为,都是非法的;同样,无论是把文物卖给他的主顾,还是从他那儿买文物的顾客,也都违了法。
按新《保护法》第55条,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依据此规定,国内现存的各级旧物市场,如潘家园市场上的红火的“鬼市”文物交易活动均属违法之列,必须取缔。
在采访中,很多收藏人士都认为新法的规定还不尽如人意。无论是新《文物保护法》还是《实施条例》,对民间文物收藏的规范条款比较简单,民间收藏都不是本次立法的重点。
我国历史悠久、地域辽阔,历代先民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的文物散失在民间的数量非常大。事实上,国家在用于文物保护和收藏上的资金明显不足,仅仅依靠国家有限的博物馆和文博部门工作人员,要把传世文物和出土文物全部存入博物馆中陈列,是无法实现的,需要国藏与民藏并重来加强我们的收藏实力。正因为此,通过文物艺术品的市场化、大众化,使民间收藏文物艺术品有效填充文博部门收藏的空隙,是防止文物艺术品外流,保护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有效途径。
因此,很多有识之士呼吁,尽快完善立法,加强对民间收藏的规范和引导,促进民间收藏事业的更大发展,这样于国于民都有利。多年来,中国收藏界一直都在呼唤出台一部民间收藏的专项法规。
2002年,这种呼吁终于有了回音。是年年底,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文物工作会议通过了《文物事业“十五”发展规划和2015年远景目标(纲要)》,《纲要》中明确提出鼓励境外文物回流,鼓励民间合法收藏,并把制定《民间收藏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列入规划中。
虽然,我们现在还无法确定民间收藏的专项法规何时露面,但是令人欣喜的是,黎明的钟声已经敲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