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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 【转载】“文物”就是“古董”吗?(修正版) 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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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9 19: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 区别“文物”与“古董”的定义
    翻开《现代汉语词典》,查一查“文物”一词的定义:“历史遗存下来的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如建筑、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种艺术品等。”
    再查“古董”的定义:“古代留下来的器物,可供了解古代文化的参考。”而查“古玩”一词,只有两个字:“古董”。其意是等同“古董”的定义。
    比较“文物”与“古董”两者的定义,有区别,但它们之间的界限又很模糊。“文物”只是比“古董”进一步强调了是“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
    再来了解一下国外对“文物”和“古董”是如何定义的。外语中英语使用人数最多,最具代表性。网查《英汉词典》:
    “文物”:历代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价值的东西。
    “古董”:1、为人所珍视的古代器物。也作“骨董”;2、珍贵罕见的古物。
    比较上述不同的词典,好像能被后人定义为“文物”的必须有一个大前提,这就是把它放在整个人类(或民族)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来衡量都具有一定的“价值”,而不是所有的遗存古物都是文物。
    “古董”的定义,笔者以为《英汉词典》的定义更为准确:“为人所珍视的古代器物。也作‘骨董’”。即古董不是放在整个人类(或民族)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来衡量的,也许只是个人或者是某个群体对某类古物感兴趣,当然,也不排除有被全世界的人都感兴趣的可能性。
这种感兴趣未必是站在整个人类(或民族)的历史发展角度来衡量的。
    接下来通过中英文中的范句来了解一下“文物”与“古董”如何使用的。英文中“文物”一词:cultural relic。
    范句1:In 1996 included the nation key cultural relic preserva。在1996年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范句2:The museum has many immemorial cultural relics.tion organ。该博物馆收藏了很多极其古老的文物。英文中“古董”一词:antique。
    范句3:The Sunday antique market is a happy hunting ground for collectors。周日的古董市场是收藏家的淘物乐园。
    范句4:He bought the antique vase through a dealer。他通过一位商人买了这古董花瓶。
    没问题,这四句谁都能懂。中国人明白,使用英语的外国朋友也明白;译成任何国家的文字——放之四海皆无碍。那么,笔者把上述四句范句中的“文物”与“古董”一词互相调换一下,看一看“文物”与“古董”是不是等义词或者是近义词:
    第1句:在1996年列入全国重点古董保护单位。
    第2句:该博物馆收藏了很多极其古老的古董。
    第3句:周日的文物市场是收藏家的淘物乐园。
    第4句:他通过一位商人买了这文物花瓶。
    前面通过中英词典对比“文物”与“古董”的定义,发现两者之间的界限很模糊,但是一旦结合实际使用,就出问题了,发现它们之间居然有着天壤之别,整个句子显得不伦不类了,翻译成外文要开国际玩笑了。那么,为什么我们一直被这方面的问题所困扰呢?我们有必要从历史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去寻找答案。
    二,我国政府是怎样由对古玩行业管理转变成对文物管理的
    早在1950年12月29日,新中国刚成立的政务院颁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开始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场改革的中心是在我国资本主义占“半壁江山”的上海。
    在同一年(1950年)的10月,中国政府派志愿军出兵朝鲜,美国和西欧的一些国家对我国实行全面贸易禁运和经济制裁。刚成立不久的新中国外汇奇缺,全国各地对外宾开放的城市都成立了国营性质的文物商店。政府通过文物商店将从民间收购来的古董和一些“重复和价值一般”的文物出售给外宾换得外汇。这是我国当时获取外汇的最主要途径之一。
    到了1956年初,则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资本主义工商业全面公私合营。在这样的历史大背景下,作为私有形式存在的古玩行业自然也被取缔,从此在民间销声匿迹。
    以上海为例,上海文物商店的前生始建于清末光绪年间,原名“上海市古玩市场”,民国十年,由私人发起募集资金筹建室内商场,同时改名为“上海古物商场”。新中国成立后,于1958年经公私合营改名上海古玩总店,行政隶属商业局领导。二十年以后的1978年划归文化局领导,并改名为上海文物商店。经由三次改名,从“古玩”到“古物”,最后到“文物”,私有性质的“古玩”已被取缔。店的性质也由一般商业部门改为文物事业单位。在北京,1956年将琉璃厂88家古玩店改造为公私合营商店,又于1960年5月,全部合并成立了北京文物商店。其他城市的文物商店大致也经过同样的发展改造过程。
    国家随着文物工作的逐步开展,为加强对文物事业的管理和领导,1973年2月14日,国务院成立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归国务院文化组领导。所有的文物商店都划归国家文物事业局领导。当时有些文物单位甚至将馆藏精品作为外销商品出售,针对这种情况,1973年10月31日,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发出《关于严禁将馆藏文物图书出售作外销商品的通知》,纠正“文革”以来文物出口和商业管理中存在的多头经营、价格不一、市场混乱等问题。
    1974年12月16日,国务院批转外贸部、商业部、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商业管理和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政策的意见》。该《意见》重点强调文物出口:“不宜采取‘成批销售’的办法,必须密切注意国际市场的供求关系和价格变化的动向,采取‘少出高汇、细水长流’的方针,有计划地组织出口。对文物商业市场,则应归口经营、统一收购、统一价格、加强管理”。
    行文至此,我们了解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新中国成立初期,对私营性质的工商业实现了公私合营,取缔了私有制。在这种时代大背景下,作为民间私有性质的古董或古玩场所也被取缔,先是将解放前的古玩市场、古董店经公私合营改造,然后成立国营性质的文物商店,文物商店的主要功能是完成国家出口创汇任务。同时,其行政隶属关系也从商业局转到文物事业局。
    这就是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初期这段时间里,古玩行业从被取缔,到国家有关部门以文物的属性统一购销经营的整个历史演变与发展过程的概况。
    三,我国的民间收藏活动有着数千年的历史传承
    在中国,收藏活动最早源于帝王对财富的积累,有文献记载的可以追溯到商朝,先祖在数千年乃至上万年创造的财富不断积累,保值增值私有财产的积累逐渐普及到民间,于是成为兼具艺术鉴赏等文化内涵的全民收藏活动。因此,收藏活动在我国有着数千年的历史文化积淀,已深深沁入华夏民族的肌骨里。即使从解放初期被取缔以后的三十多年里,民间的收藏活动也从未停止过,有如一股暗流始终在地下涌动。一直到改革开放前,民间私人家传的古董,若要变现,唯一途径卖给国营性质的文物商店或寄售商店。那时期的文物商店主要对外宾服务,换取外汇,而调剂商店、旧货商店和寄卖商店就是这股暗流宣泄与汇聚的场所。
    改革开放以后的1982年出台了我国第一部《文物保护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这部《文物保护法》也是为了规范日益发展普及的古玩市场而制定的。该法很笼统的规定出土文物归国家所有,很难正确界定出土文物的范畴,在实际操作中带来诸多难题。
    到了上世纪的九十年代初,国家正式批准注册成立了第一家拍卖公司,即上海朵云轩艺术品拍卖公司。这是一件标志性的事件,标志着国家正式承认民间的收藏活动。换一种说法就是国家允许私人收藏古董(古玩)了。请读者注意:本文强调民间收藏的是“古董”而不是“文物”。
    时间到了2008年元旦,中央电视台冲破数十年来思想禁锢的藩篱,邀请马未都先生走上《百家讲坛》,畅谈在那段民间收藏不被认可的年代里是如何历经千辛万苦却又充满传奇色彩的收藏经历,《百家讲坛》共播出52讲。节目一经播出,民间收藏那股涌动的暗流刹那间喷涌而出汇成一股洪流,再次点燃了全民的收藏热。全国大小城镇的古玩城如雨后春笋般地竞相开张,取代了调剂商店、旧货商店和寄卖商店的作用,同时催生了至今未被证实却又普遍认可的八千万收藏大军。
    通过缕析“文物”与“古董”、“古玩”的定义以及在特定历史时期的演变过程,我们似乎明白了为什么世界上其它国家和民族不存在“文物”与“古董”分不清的问题,却在今天一直困扰着我们的原因,盖因新中国成立后我们走过了一段全民公有制的路程,私有性质的古董(古玩)被公有制的文物取代达半个多世纪,当它再次回归古董是私有财产属性的时候,相关部门却仍然让它披着“文物”的外衣,造成了国家制定的政策法规与现实社会的矛盾。
    四,《文物保护法》中存在的概念误区
    时至今日,尽管“古董”、“古玩”早已深入人心,然而由于相关部门政策制定者的观念仍然停留在解放初期到文革这段时间形成的过时的观念里,导致改革开放都已经三十多年了,至今不能正确界定“文物”与“古董”、“古玩”的属性,国家的法律法规依然只承认“文物市场”和“文物商店”,将“古董”以“文物”的名义加以管控。致使制定的一系列相关的政策法规一直遭到民众的诟病。举例,2015年,农民在自家院子里挖出青铜器,卖掉后以“倒卖文物罪”获刑15年。又,2016年,两名收藏爱好者从古玩城购得古玩,驱车归途中被警察拦截下来,其车上的古代艺术品后经鉴定,也以“倒卖文物罪”被判刑。而与上述案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前些年一集装箱一集装箱的中国古代艺术品却被鉴定为当代仿制品,堂而皇之地通过海关出了国门。更令人遗憾的是,一个经由多年苦心经营,集全村民众的财富筹办的村办博物馆(冀宝斋)遭到有关方面极不公正的打压,村支书王宗泉忧愤交集含冤去世。所有这些现象,盖因《文物保护法》中有关条文对“文物”与“古董”的定义模糊不清,造成释法的随意性,权利寻租几乎不受任何约束,受伤害的往往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不知情的民众和民间收藏爱好者。
    我们不妨拿今年(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重新公布的只对个别条款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有关民间收藏的条文来举例说明:
    “第五章民间收藏文物第五十条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这里的“民间收藏文物”应该理解为“民间收藏古物”。要解读其中的(一)~(五)条,必须先搞明白这样一个问题:北京潘家园古玩市场乃至全国各地大大小小的古玩城(店)里“依法流通”着的到底是古董(古玩)还是文物?
    很显然,上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的条文都是以“文物”的名义在论述古董或古玩。那么,既然是在私人手中的财产,且具有商品属性的古董、古玩,怎么就与在国有博物馆内经正式认定的国有文物混为一谈呢。
    接着再来分析本章第五十四条: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商店。”
    笔者以为全世界(含国内)的拍卖公司都在拍卖古董、古玩和艺术品而非文物。即使以前确实是文物,一旦以商品的形式进入市场的流通领域,它的属性也改变了,成了一种特殊商品——古董(古玩)或古代艺术品,不再是只有人文属性禁止流通的国有文物了。比如,文物商店在三十余年里向全世界售出数不清的文物,一旦售出便失去了文物的属性而成为古董。难道至今我们还认为那些售出后散布在世界各地的古董还是中国官方原来意义上的文物吗?
    文物商店则是在那段特殊历史时期的公有制一统天下的产物,即使在目前阶段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国家仍可以通过这个窗口处理掉重复多余或价值一般的文物。比如,如果某类古物存量过多,它的历史价值和保存价值就不同,可“沦为”市场可流通的古董。反过来,国家的文物部门(权威机构)认定某件物品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传承价值,以国家的名义不论从何处购进后即改变了其商品的属性,成为只有人文属性的国有文物。
    正因为《文物保护法》中的“民间收藏文物”、“文物拍卖”、“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等用词不够规范,将“文物”与“古董”混为一谈,导致今天整个社会都接受“文物市场”这一错误的概念,又因我们经过半个多世纪差不多三代人的观念植入,习惯了,潜意识里接受了“文物市场”代替古玩市场的这一既定事实。
    由此可知,我们的文物管理局越俎代庖,在行使工商管理局的职能;我们的大法制定者在逻辑上进入了一个偷换概念的误区,混淆了文物与古董的概念和属性。并以立法的形式将所有的古物列入文物的范畴,进而强行管控民间的收藏活动。
    五、文物的价值取向也不等同于古董的价值取向
    此外,具有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的文物未必就能成为被人珍爱的古董。
    举例:曾轰动中外的马王堆汉墓,是西汉初期长沙国丞相利苍及其家属的墓葬,墓葬内的随葬品十分丰富,共出土丝织品、帛书、帛画、漆器、陶器、竹简、印章、封泥、竹木器、农畜产品、中草药等遗物3000余件。这些出土的历史遗物对我国的历史和科学研究均有巨大价值。其中3号墓出土的丝织品和衣物,大部分已残破不成形,却代表我国汉代缫纺技术发展程度的标志。用作衣物缘饰的绒圈锦,纹样具立体效果,需要双经轴机构的复杂提花机制织,其发现证明绒类织物是中国最早发明创造的,从而否定了过去误认为唐代以后才有或从国外传入的说法。而印花敷彩纱的发现,表明当时在印染工艺方面达到了很高的水平。
    还有,同是三号墓出土的帛书共有28种,计十二万余字,均破损严重,内容涉及战国至西汉初期政治、军事、思想、文化及科学等各方面,可作为校勘传世古籍的依据,其重大的学术价值不可估量。它不仅是研究历史的第一手资料,也是研究汉代书法,以及书法演变、发展提供了珍贵的依据。
    以上两类古物,即残破不成形的丝织品和破损严重的帛书,乃至中草药等物,都不能在民间成为受追捧的古董,却是研究我国西汉初期的历史和科学发展程度的极为珍贵的文物。
    以上例子说明,文物的价值取向不等同古董的价值取向。这类例子俯拾皆是,此不赘述。
    六,科学的定义是国家制定《文物保护法》的前提
    这里,笔者尝试着给我国的“文物”一词在原来的基础上重新定义,权作引玉之砖,求教大家纠正补充,使之完善:
    “一、由国家指定的权威机构认定并登记在册的,历代遗留下来且具有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的东西。二、文物的属性归国家所有。”
    释一:那么,谁来界定某件古物是“具有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的文物呢?显然不是民间人士,得由国家指定的权威机构来定义,还得登记在册,列入国家管控的范围里,用法律的形式加以保护。
    (笔者不得不同时提出当前的一个疑问:权威机构必须具备与之相匹配的权威人物。国家有关文物方面的专家的观念和专业水准如果已陈旧落后而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的话,那么权威机构也不复存在了。)
    释二:在符合第一条的基础上,再经由国家权威机构登记在册的民间古物,亦已从古董、古玩的属性转变为具有国家认定的文物的属性。如果是民间人士的藏品经由权威机构认定被国家列入文物的范畴,该物就具备了“文物”这样一种人文的属性,拥有者只要是中国公民,仍然可以作为私人财产局限在国内流通,但国家有优先购买权,个人也可以作为遗产处置。但文物的最终归属权是国家所有。这样,既以立法的形式避免珍稀文物流失海外,又体现了藏宝于民的开明国策。
    有人担心如果将民间的古玩(古董)从《文物保护法》中剥离,会造成失控状态,导致大量历史遗珍流失海外。这种担心不无道理,但我们不应该以此作为理由而拒绝纠正《文物保护法》中存在的不规范的定义。事实上,要避免民间收藏活动的失控导致祖产外流有多种途径,这里试举两例。
    其1,香港1976年颁布的《古物及古迹条例》之名称或可作为借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古物及古迹保护法》。将我国政府管控的文物和民间属性的古玩(古董)统称为“古物”,全部纳入一部大法中。
    然而国内的情况远比香港一部《古物及古迹条例》所涵盖的内容复杂得多,又由于“古董”、“古玩”乃民间收藏活动的专有名词,不适合官方正式文本用语。解决方法是选择一些中性词,用于区别属于官方掌控的文物。如“古代遗珍”、“历史遗珍”、“古代艺术品”等词,皆可替代“古董”、“古玩”之词。
    其2,将原《文物保护法》中属于民间收藏活动范畴的“古董”、“古玩”从中剥离出来,另行颁布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古代艺术品管理条例》。以法律的形式将各类古物分门别类,逐项列出哪一类、哪一个年代的是属于国家特级遗珍,必须依法登记在册,受到国家保护,不允许外流。若隐匿不报,即使在国内私下流通也是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惩处。
    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古代艺术品管理条例》,归纳一下大致可实现这样四个主要目的:
    ①,有别于对《文物保护法》的管控而产生概念上的混淆,可将散布在民间的中国古代艺术品以国家的名义另行分门别类管理,且具权威性;
    ②,对某年代中的某类珍稀品种进行出口限制,只允许在国内,且仅限于有中国国籍的公民之间进行交易。以国家的名义进行具有针对性的有效管控;
    ③,藏宝与民,将蕴藏在民间的极具有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的古代艺术品(特级遗珍)纳入国家的管控范畴之中,登记在册,授予证书,使之成为具有古董和文物的双重身份。
    ④,指导并规范国内民间收藏活动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做大做强。
    笔者倾向于择其2,即另行颁布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古代艺术品管理条例》,用以规范与推广民间收藏活动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使之最终成为一门全球性的新兴支柱产业而走向世界。
    七,结束语
    世界上任何国家和民族,但凡有艺术创造和传承,必然有收藏活动。而华夏民族有着得天独厚的数千年从未间断的文字传承与发展史,更有着历经上万年的遗存古物可予以佐证华夏民族伟大而又辉煌灿烂的历史文化传承。这批蕴藏在民间的数目庞大的历史遗珍,亦是华夏先人留给我们的一笔祖产。无论其作为文物属性的文化价值和历史价值,还是作为古董属性的经济价值都是难以估量的,至今没有得到政府足够的重视真是匪夷所思。纵然是作为具有经济价值的古董,国家也不能无视它们的存在。就其经济价值而言,这是一门涉及文化、艺术、金融,市场等多学科的,而又是华夏民族得天独厚的新兴产业!如果相关部门真心想为国家做点有意义的事,那么,切莫错过当今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期,正视现实,不负先祖,无愧后人,敢于担当,请走向民间,为国家和民族尽快遴选出合格的专业人才,征集真正具有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的珍贵文物、征集真正具有极高经济价值的中国古代艺术品,从而为辉煌灿烂的中华文化走向世界、为中华民族的复兴和祖国的强盛服务。
    不当之处还望大家批评指正。
                             (修改于2017年5月)

            【附】     后记·都是此文惹的祸
    此文写就于2015年初春,当初得知民藏又一个新网站——中华博物院网即将开张,草佳为表示对姚政先生的支持与敬重,一直等到该网站开张,于2015年5月26日呈上的第一篇文章就是《“古董”就是“文物”吗?》。
    草佳何曾想到,从此以后厄运临头了,时时感觉身后有个魅影跟随着。
    早在这之前,草佳已经开始写作《宋皇朝御瓷探秘》一书,在写作之余,也常上中华博物院网和中藏网浏览一下民藏的最新动态。某一天,这两个网站都无法登入了。这也是常有的事情,凭以往的经验,中藏网时时被黑客入侵,藏友们总会有那么一两天不能登陆。
    第二天仍然不能登入,第三天还是不行,接着第四天、第五天……。半个多月过去了,似乎这两个网站蒸发了似的。我想:姚先生好不容易又开出一个新网站才不久,就遭到这么大的挫折,这些躲在背后指使黑客捣乱的人做得太过分了!姚先生一定急坏了!我得打个电话问问。
    于是拨通了姚先生的手机。问他:网站被黑半个多月了,如此没保障,一定急坏了吧?难道一点办法也没有吗?姚先生竟这样答我:网站一直正常的呀,没被黑呀,我刚才还在网上,一定是你的电脑出了问题。我说:我电脑也好好的呀,所有其它网站都能登入,就中华博物院网和中藏网这两个代表民间收藏正能量的网站不能登陆!姚先生又说:可能你的域名错了,上百度重新搜索一下!我说:早尝试着搜索过,没用!
    姚先生此语点醒了我,我猛然醒悟——呵!黑客侵入我的电脑,在我的电脑上将这两个收藏网站的域名修改了,不管我采用何种搜索功能,全部失效!
    原来是冲我个人来的。以前,我在中藏网或博客中写过不少言辞激烈的文章抨击文博界和收藏界伪专家们的各种行径,也没有受到如此重大“关照”,这一次,一定是《“古董”就是“文物”吗?》一文惹的“祸”!
    也罢,随它去,沉下心来,就一门心思写作罢。
    一天,与往常一样,打开电脑开始继续昨天的写作。鼠标的箭头停在我熟悉的页面。然而,书稿不见了!
    慌乱中鼠标的箭头进去出来反复多次寻觅,又恐不经意间昨晚将稿件删除了,去“回收站”查看,然,书稿了无踪影!
    此书已写成三万余言。万事开头难,开个好头事成一半。第一章统领全局,从祭祀文化入手。中国先民的祭祀活动可追溯到上古,一直延续到晚清。我能想到,并查阅得到的从先秦时期一直到清朝的文献,能过目的都得过目一遍。此章耗费的精力最多。第二章破解易定之谜,则与玄奥的《易经》密切相关,对传辞挑选取舍并翻译,还要写得人人都能看懂。对文章的结构安排,以及如何循序渐进,由浅入深,使之衔接自然顺畅,草佳将某些段落搬过来挪过去地不知道有多少回!尽管当时书稿的表述还不够精准,但此书最难的部分已经过去了。
    写作此书是草佳多年的心愿,此三万余言是长年点点积累之后付之实施,废寝忘食数月的成果呵。
    一种不祥之感袭来,——黑客入侵,窃去(或删除)书稿!
    感觉自己脸颊发烫,脑袋发懵。过了一会才清醒过来,想起自己每天写作完临睡前,都将稿件复制一份储存到U盘里,但愿还在!
我立刻取来U盘,拔掉电脑上的网线,切断电脑与网络的连接,插入U盘。听得见自己“扑通、扑通”心跳的声音。呵!看到了!还在!
    菩萨佑我早有防备,草佳有劫后余生之感。
    现在,我面前并排摆放着两台电脑,看来,这样的配置将一直陪伴我一生。
    这么多年来,民间收藏活动备受打压,皆赖一部《文物保护法》所赐。这部大法有如悬在民藏人士头上的一柄达摩克里斯之剑,掌控释法权的大人们挥舞着,叫嚣着,民藏人士无奈而又惊恐地注视着,不知什么时候就会落下来挨上一刀。堂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管理局都对此法退避三舍,这么多年来不敢颁布一张古玩市场的营业执照,遑论小民冀宝斋王宗泉等等各类民藏人士。草佳在此文中厘清了“文物”与“古董”不同的属性,字里行间道出了此法美其名曰“保护”,实乃一部恶法,起着摧毁祖宗遗产之实际效用。对某些人来说,发布此文岂有不恨之理,草佳受到各种特殊“礼遇”乃“咎”由自取。
    这次重新发布,有所增删,有些事已过去就不提了,重点在新增第六章的内容,朝前看。
最后编辑葛世雄 于 2017-07-06 04:50:46
发表于 2017-7-10 00:01:2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国宝帮的文章。理论高深,实践不行,提到的姚政。更是鉴定汉代玉梳妆台的新闻人物,也是鉴定青花热水瓶的之一。只见红口白牙。不见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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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11 11:55:37 | 显示全部楼层
君子与玉 发表于 2017-7-10 00:01
这是国宝帮的文章。理论高深,实践不行,提到的姚政。更是鉴定汉代玉梳妆台的新闻人物,也是鉴定青花热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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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11 11:56: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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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17 13:24: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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