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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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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吴树:一个文化殉道者的收藏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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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6-9-18 03:07:41 | 只看该作者
謝謝玉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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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6-9-18 08:19:28 | 只看该作者
读后‘闷闷’的!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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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6-9-18 10:08:23 | 只看该作者
法律是《疑罪从无》
这是(疑罪从有,无罪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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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6-9-18 14:41:40 | 只看该作者
应试教育本质是只重文凭不看水平;讲真话非得得罪权贵。那只好明哲保身多活几年吧,这样也会利于学做第三类收藏。总不能人人都成为哥白尼吧。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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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6-9-19 11:34:24 | 只看该作者
这是与民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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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6-9-24 00:15:49 | 只看该作者
得其所   得其乐   撞破南墙不回头,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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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6-9-24 10:34:3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萧江 于 2016-9-24 11:05 编辑

这里有一个关健问题:良渚玉器是土建动工偶然发现的,假如地下有良渚,地面无墓墩,无特征,盗墓是不可能的,绝不存在盗墓之说。
良渚玉器流入民间,起自明代,盛于清代民国,1949年后基本上不可能流入民间。
《良渚文化》是1936年西湖博物馆工作人员施昕更先生首先提出,民国时间,在杭州余杭县有良渚玉器,石器,黑陶流入民间,其中玉器在民间卖买,石器及黑陶被人抛入余杭县农村水塘,施昕更在其家乡水塘内找到黑陶(未见玉器),施昕更依据黑陶在民国考古杂志写出论文,论文题目为(良渚---杭县第二区黑陶文化遗址初步报告)认为有《良渚文化》。以后,抗日战争中西湖博物馆关门仃止,施昕更参加新四军,并在新四军内去世,施先生既是良渚文化发现者,又是新四军革命者,解放后,其后人在余杭寻找施昕更之墓,可惜未找到。
1959年,考古专业人员夏鼎,提出良渚文化有良渚玉器存在于世,可惜官方博物馆未找到。
1987年,杭州余杭县建公路需用土,在反山等地取土,才正式发现大量良渚玉器石器黑陶,所谓(反山),是高30米长80米的土丘,以后,在余杭汇管山等地又发现良渚遗址。(以上内容,来源于良渚博物馆售书,本人已阅看)
本人家住苏南常州市,常州市武进县郑陆乡寺墩村,发现苏南地区最大良渚遗址,出土良渚几十件。同时,常州市市区旧房已全部拆迁建新房,武进县大批建厂发展工业,已无农业用地,全部土地应工业用地翻一次,未见第二处良渚遗址。
依据上述情况,良渚玉器不存在盗墓,江浙地区土地全部使用完了,无地可盗。
玩玉者到国家允许存在的地摊古玩市埸购买古玩是否全法?当然合法,依照法律条文,这在法律上称为《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合法取得,我看到法院的退休法官也去购古玩,派出所公安人员也调解卖买矛盾,从未讲到不合法之事。
因此,上述内容,我认为是错案。依据(谁主张谁举证)之法律,公安人员认为违法,应承担举证责任,让到地摊购物的玩玉者举证是违法的。法律规定是(疑罪从无),此案例是(无罪从有)。这是典型错案。同时,想在地摊上买到真良渚,其机率好比天上掉馅饼,十分罕见,所谓不同砖家的不同意见,也是砖家的个人看法,不可作为定案法律证据。
本人是退休医务工作者,原则上不懂法律,上述看法,是我在退休后在网上看到的法律知识之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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