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东方权杖有其自身发展的历史痕迹。 首先从考古出土物上看,1982年,文物工作者在文物普查时于甘肃省西和县长道乡宁家庄遗址中发掘出一彩陶杖头。庙底沟类型,甘肃省博物馆藏,国家一级文物。该物高7.8厘米,腹径12厘米,杖头中央,有一个上大下小可以按插木杖的穿孔,上径2.1厘米,下径3厘米。赭红色,体形略呈扁圆球形,俯看为一圆形,侧视为椭圆形。腹上部绘弧线勾叶三角纹,下部绘四只背向高飞的变体鸟纹。(附图2) 1986年,北京大学考古系与甘肃文物考古研究所在甘肃河西走廊进行考古调查时,在若干地点发现了玉石权杖头及残件。1987年夏,在发掘酒泉干骨崖墓地时,在44号墓内随葬1件玉石权杖。此前,在玉门火烧沟墓地也曾出土过铜四羊首权杖头和玉石权杖头。 在甘肃以西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土权杖头的地点计有哈密市二道沟、奇台县红旗机器厂、民丰县尼雅、特克斯县的铁里氏盖等遗址,其质地已知有玉石、青铜两类,时代大致在青铜时代或稍晚。
有迹象显示,权杖头在中国的分布面同样可能波及到内蒙古鄂尔多斯高原至西拉沐沦河一带,其延续时代大致在新石器时代晚期至铁器时代早期。 需要说明,由于以往对此类文物的缺乏了解,不少发现者将权杖头误作为生产工具或武器。(引用文章出处1) 古方先生在《天地之灵》一书中指出,在江浙一带的史前良渚文化的大墓中,有仪仗玉质附件出土。包括玉戚、玉冒、玉墩等。以“秘”相连,即成一件长68厘米,有柄首饰和柄尾的完整玉器。作者说:“这些特殊的玉器是墓主人生前用以显示自己地位的权杖。”
三星堆文化在一号祭器坑出土的金杖。它全长1.42米,直径为2.3厘米,用捶打好的金箔,包卷在一根木杆上,净重约500克。木杆早已碳化,只剩完整的金箔。金杖的一端,刻有图案,共分三组。古蜀人就是用“权杖”代表王权、神权。(附图3) 西藏古格王朝,也有“权杖”的记载(见张建林《荒原古堡》)。 史前神话《山海经·海外北经》中就有“夸父追日,弃其杖,化为邓林”之说。 据出土于甘肃武威《王杖十简》和《王杖诏令册》文献记载:我国在汉朝初立时,就有王杖制度。应劭在《风俗通》中指出赐王杖之制始于刘邦。其文曰:俗说高祖与项羽战,败于京索,遁丛薄中,羽追求之。时鸠正鸣其上,追者以为鸟在无人,遂得脱。及即位,异此鸟,故作鸠杖,以赐老者。应劭以鸠鸟救刘邦之命来解释鸠杖的起源,未必可信。但他指出西汉赐杖之制始于高祖,则是有道理的。总而言之,西汉时期“七十赐杖”之制始于汉高祖,当无疑问。《汉书》中也对于汉代养老制度中的“七十赐杖”做了记载。由皇帝将手杖赐予某些德高望重的老人,这是“王杖”,因为王杖上端安有木雕的鸠鸟,也叫“鸠杖”。“鸠杖”是皇帝赐予的信物凭证,持王杖者可以随便出入官府,经商不纳税,若有人辱骂殴打持王杖的老人,就会被处以极刑。 自汉朝以降权杖的地位逐渐下降,唐、宋、辽三朝权杖逐步演变和兵器相结合,在仪仗上也只代表刑罚了,有时还代表兵权,不再享有神权、王权的待遇。这从文献记载和出土上找到证据,宋洪迈《夷坚丙志·婺州雷》:「面丑黑,短发血赤色,蓬首不巾,执如骨朵状。」宋·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元宵》记载:两边皆禁卫排立,锦袍,幞头,簪赐花,执骨朵子。人们不禁要问:骨朵为货物?骨朵像长棍一样的古代兵器,用铁或硬木制成,顶端瓜形。骨朵和锤、椎相似,古人常常混为一谈,在北宋人写就的《武经总要》上记述了骨朵这一武器。“骨朵,本名胍肫,讹为骨朵,这种兵器类似长柄锤,木柄上安装一个蒜头或蒺黎形的重铁器,凭藉重力锤击敌人。后来只用做仪仗,也叫金瓜。”赤峰市敖汉旗萨力巴乡水泉墓出土的多棱体玉骨朵(附图4),直径8·4CM,高8·8CM,认定为契丹贵族游猎出行时的仪仗用具。
也有人认为骨朵的使用,有着悠久的历史。它们应该起源于原始人追赶野兽,敲砸果核的短木棒,而当这种木棒作为武器使用时,前端粗 壮呈棒槌形的比起普通的木棒来肯定更为顺手。正因为如此,以后又出现了在木棒前端装上石质或铜质棍棒头的作法。
在辽代“骨朵”的使用比较多,在多处辽墓壁画中有体现,从“骨朵”在壁画中的地位看主要功能是象征性的,是代表刑罚权。是由侍卫双手握“骨朵”举于身前的姿势。查阅《辽代耶律羽之“墓志”所记东丹国史事考》,“骨朵”应该还有代表兵权一面。耶律羽之担任中台省右平章事后不久,东丹国便出现了动荡不安的局面。但他却能处变不乱在处理好东丹国日常政务的同时,又“授锥专讨”,招抚边城”。(公元927年)就已稳坐中台省第一把交椅,成为东丹国中“身为家宰,手执国钧、的矗有实权的人物。” “授锥专讨”的锥,笔者认为即为“骨朵”――权杖。以上证据我认为可证明我国权杖是有其自身发展轨迹,用处的变化也是随着时间变化在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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